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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146條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六 章 妨害投票罪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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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投票罪」的其他條文

第142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第143條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第144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第145條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47條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148條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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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