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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8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148條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六 章 妨害投票罪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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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投票罪」的其他條文
第142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第143條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
第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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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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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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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條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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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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