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華民國刑法 › 第150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150條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七 章 妨害秩序罪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AI 白話解釋

「妨害秩序罪」的其他條文

第149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第151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52條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53條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第154條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第155條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56條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57條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第158條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第159條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160條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
← 第149條看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第15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