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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6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156條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七 章 妨害秩序罪
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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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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