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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168條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十 章 偽證及誣告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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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6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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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