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華民國刑法 › 第264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264條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二十 章 鴉片罪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鴉片罪」的其他條文

第256條製造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製造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第257條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第258條製造、販賣或運輸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第259條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第260條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栽種罌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製造鴉…第261條公務員利用權力強迫他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262條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第263條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第265條犯本章各條之罪者,其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種子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不問屬…
← 第263條看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第26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