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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314條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二十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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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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