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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315條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二十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19條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妨害秘密罪」的其他條文

第315-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第315-2條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第315-3條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第316條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第317條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第318條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第318-1條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第318-2條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319條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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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