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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9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349條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三十四 章 贓物罪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4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1條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一、…
「贓物罪」的其他條文
第350條
(刪除)
第351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第348-1條
看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第35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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