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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354條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三十五 章 毀棄損壞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5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57條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毀棄損壞罪」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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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