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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49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六 章 累犯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AI 白話解釋

「累犯」的其他條文

第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第48條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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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