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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56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七 章 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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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其他條文
第50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二、宣告之…
第52條
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
第53條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第54條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
第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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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第5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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