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華民國刑法
› 第64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64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八 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死刑不得加重。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刑之酌科及加減」的其他條文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
第58條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第60條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第61條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一、…
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63條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第65條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66條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
第67條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第68條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第69條
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
第70條
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第71條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第72條
因刑之加重、減輕,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或不滿一元之額數者,不算。
第73條
酌量減輕其刑者,準用減輕其刑之規定。
← 第63條
看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第6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