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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第20條

第 四 章 管理
國徽、國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綴置各種符號。
AI 白話解釋

「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9條商店住戶所懸之國旗,以後附之國旗各號尺度表內第六號為標準。第21條國徽、國旗式樣,不得作為商業上專用標記,或製為一切不莊嚴之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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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