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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135條

第 十二 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代表名額及選舉,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AI 白話解釋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其他條文

第129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第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第131條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第132條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第133條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第134條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第136條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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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