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143條在規定什麼?它是中華民國憲法「基本國策」中關於土地政策的條文,宣示國內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但人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權受法律保障,也受法律限制;私有土地要照價納稅,政府也可以照價收買。
此外,本條規定附著於土地的礦,以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的天然力歸國家所有,不因人民擁有土地而改變;土地不是因為投入勞力資本而漲價的部分,國家應徵收土地增值稅,讓漲價利益由全民共享;國家分配與整理土地時,以扶植自耕農及自己使用土地的人為原則。整體精神來自「平均地權」的思想,是現行土地稅與土地政策的憲法基礎。
| 項次 | 條文重點 | 白話意思 |
|---|---|---|
| 第一項 | 「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 承認私有土地,但土地權利可依法律限制;私有土地依價值課稅,政府可依價收買 |
| 第二項 |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 買了地,不代表地底的礦或可供公眾利用的天然力就歸你 |
| 第三項 |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 非自己努力造成的漲價(自然漲價)要課土地增值稅 |
| 第四項 | 「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 土地政策偏向讓實際使用者擁有土地,並規範經營面積 |
本條各項彼此呼應:第一項確立私有土地制度與課稅原則,第二項劃出國家所有的資源範圍,第三項處理自然漲價的分配,第四項則指出土地分配與整理的政策方向。
例如:某人買下一塊地,多年後因附近開闢道路、捷運通車而大幅漲價,出售時就要繳土地增值稅。這部分漲價並不是地主自己施以勞力資本造成,依本條精神應由國家徵稅、歸人民共享,具體稅率與計算則依土地稅相關法律規定。
例如:地主在自己土地下發現礦藏,並不能因為擁有土地就主張礦產歸己所有,開採須依礦業相關法律辦理。相反地,地主若是自己出錢整地、改良土地使其增值,這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的價值,法律上通常有不同處理方式,不能一概視為自然漲價。
從這兩個例子可以看出,本條的功能是確立土地制度的大方向,真正影響個人權利義務的,是依本條精神制定的各項法律,例如土地稅、礦業與土地使用管制等規定。
憲法第143條是土地政策的基本國策,規定土地屬於國民全體、私有土地受法律保障與限制、照價納稅及照價收買、礦產歸國家所有、自然漲價課土地增值稅,以及扶植自耕農。
第143條第三項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是土地增值稅的憲法依據,細節由土地稅相關法律規定。
可以。同條明文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保障,只是也要受法律限制,例如使用管制與納稅義務,例如使用管制與納稅義務等。
指政府得依土地的價值收買私有土地,與照價納稅搭配,用來避免地主低報地價,實際程序由相關法律規定,此為立法者落實平均地權的工具。
依憲法第143條第二項,附著於土地之礦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開採須依相關法律辦理,人民不能因擁有土地即主張礦產歸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