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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148條

第 十三 章 基本國策 › 第 三 節 國民經濟
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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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經濟」的其他條文

第142條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第143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第144條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第145條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合作事業應受國家…第146條國家應運用科學技術,以興修水利,增進地力,改善農業環境,規劃土地利用,開發農業資源,促成農業…第147條中央為謀省與省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瘠之省,應酌予補助。省為謀縣與縣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第149條金融機構,應依法受國家之管理。第150條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救濟失業。第151條國家對於僑居國外之國民,應扶助並保護其經濟事業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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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