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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16條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AI 白話解釋

「人民之權利義務」的其他條文

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第9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第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18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第20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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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