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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22條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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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之權利義務」的其他條文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
第9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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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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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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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14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17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18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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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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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
第24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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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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