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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 第36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36條
第 四 章 總統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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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的其他條文
第35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第37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第38條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39條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第40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第41條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第42條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第43條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
第44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第45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第46條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47條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48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
第49條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第50條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
第51條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第52條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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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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