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43條在規定什麼?它規定國家遇到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的重大變故,需要立刻處理時,總統可以在立法院休會期間,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事後一個月內要送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命令就立即失效。
要特別注意的是,本條目前在實務上已由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取代適用。增修條文規定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也就是不再限於立法院休會期間,也不必依緊急命令法,但追認期限改為發布後十日內。由於緊急命令法始終沒有制定,現在談緊急命令,通常要同時看本條與增修條文。
| 要素 | 憲法第43條原文 |
|---|---|
| 發動事由 | 「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 |
| 時間條件 | 「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 |
| 程序 | 「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 |
| 內容 | 「為必要之處置」 |
| 事後監督 | 「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
| 不追認效果 | 「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
簡單比較:本條規定總統須在立法院休會期間、依緊急命令法、一個月內送追認;增修條文則改為不受上述限制、十日內送追認。兩者共通的部分是發布前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以及立法院不同意時命令立即失效。
例如:假設國內發生大規模地震,災區急需在短時間內徵用物資、簡化建築與採購程序,而現行法律來不及修改。此時總統可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作必要處置,並依增修條文在十日內送立法院追認;立法院若不同意,命令立即失效。台灣在1999年九二一大地震後,就曾以緊急命令處理災後重建。
例如:若只是一般的物價波動或施政推動不順,並不構成「須為急速處分」的重大變故,通常應透過立法院修法或制定特別條例處理,而不是發布緊急命令。
從制度設計來看,緊急命令是行政權在緊急狀況下的例外權力,因此條文在發動事由、程序與事後監督三方面都設下限制:事由限於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重大變故;程序上須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事後則由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即失效。閱讀本條時,建議同時對照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才能掌握現行規定的全貌,例如追認期限已從一個月改為十日。
憲法第43條規定總統在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重大變故時,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並於一個月內送立法院追認。
實務上已由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取代,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不受第43條限制,不必在休會期間、不必依緊急命令法,但須在十日內送立法院追認。
憲法第43條原定一個月內,現行憲法增修條文改為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命令立即失效,現行應以增修條文為準。
依憲法第43條,限於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且須為急速處分的情況,並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並由立法院事後追認監督。
沒有。憲法第43條提到的緊急命令法始終未制定,這也是後來增修條文明定緊急命令不受第43條限制的背景之一,現行緊急命令依增修條文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