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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58條

第 五 章 行政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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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的其他條文

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第54條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第55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第56條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第57條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第59條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第60條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第61條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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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