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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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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59條
第 五 章 行政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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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的其他條文
第53條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54條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第55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
第56條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57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
第58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第60條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第61條
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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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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