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華民國憲法 › 第78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78條

第 七 章 司法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9條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

「司法」的其他條文

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第79條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第81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第82條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 第77條看 中華民國憲法 全文第7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