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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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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82條
第 七 章 司法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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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其他條文
第77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78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79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
第80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81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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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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