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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 第89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89條
第 八 章 考試
考試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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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的其他條文
第83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
第84條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第85條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
第86條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第87條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第88條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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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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