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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83條

第 八 章 考試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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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的其他條文

第84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第85條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第86條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第87條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第88條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第89條考試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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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