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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籍船舶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航業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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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