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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3條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下列各款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一、本公司成立後進用之人員。 二、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轉調本公司而在本條例施行日起五年內,依本條例
第十二條
第二項選擇改任之人員。 三、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而由本公司視業務需要於聘期屆滿前或屆滿時,依本條例
第十二條
第三項改任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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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
第三條第三款之從業人員,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改任者,其在本條例施行前之聘用年資,不得併…
第16條
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從業人員,其退休、撫卹、資遣事項,及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死亡之補償,依本條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基數,係指計算事由發生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計算。
第5條
第三條第三款之從業人員,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改任者,其在本條例施行前之聘用年資,不得併…
←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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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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