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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12條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2條
第 三 章 撫卹
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其領受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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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
下列各款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一、本公司成立後進用之人員。二、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及…
第5條
第三條第三款之從業人員,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改任者,其在本條例施行前之聘用年資,不得併…
第10條
從業人員在職期間因傷病或意外以致死亡者,除給與三個基數之喪葬費外,並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
第16條
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從業人員,其退休、撫卹、資遣事項,及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死亡之補償,依本條例…
「撫卹」的其他條文
第9條
從業人員在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其遺族撫卹或死亡補償:一、因傷病或意外以致死亡。二、因…
第10條
從業人員在職期間因傷病或意外以致死亡者,除給與三個基數之喪葬費外,並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
第11條
從業人員在職期間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亡者,除給與五個基數之喪葬費外,並一次給與四十個基數之死亡…
第13條
從業人員死亡時,如無遺族或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者,得由本公司就應給喪葬費,指定人員代為殮葬。…
← 第11條
看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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