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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申請新藥臨床試驗,每件應繳納之費用如下: 一、藥品臨床試驗計畫書審查,新臺幣三萬元。 二、藥品臨床試驗報告書審查,新臺幣兩萬元。 三、藥品臨床試驗申請下列事項變更,新臺幣五千元。 (一)變更計畫書或計畫書附錄。 (二)變更受試者同意書。 (三)變更試驗中心或試驗主持人。 (四)變更試驗委託者。 (五)變更試驗藥品製造廠。 (六)變更或更新試驗藥品安定性資料、試驗藥品文件、試驗藥品檢驗方法規格。 四、藥物優良臨床試驗準則(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 之實地查核,每場次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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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