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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學校員額編制準則 第2條

中途學校行政組織之設置如下: 一、教務處:設教學、資訊、設備等組。 二、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生活教育、衛生、住宿等組。 三、總務處:設文書、事務、出納等組。 四、輔導處(室):設輔導、特教等組。 前項處(室)或組之設置,得由各中途學校視實際需要,整合其功能並調整其名稱;其最高設置基準如下: 一、五班以下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安置人數(以下簡稱核定安置人數)未達五十人:設三處(室)及七組。 二、六班以上或核定安置人數五十人以上:設四處(室)及九組。 前二項各行政組織之設置及掌理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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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