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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學校員額編制準則 第6條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由中途學校擬訂員額編制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考試院備查。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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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