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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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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強化中藥材源頭管理,積極發展及輔導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必要時,得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 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其品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給予獎勵及土地租賃期限保障;其土地租賃期限,不受國有財產法
第四十三條
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 前項獎勵條件、方式與土地租賃期限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及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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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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