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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應加強中藥上市後之監測,並公布執行結果。 前項中藥上市後監測內容、品項、數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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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