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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法 第19條

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為配合第五條第一項中醫藥發展計畫之執行,得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受贈收入。 二、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前項各款收入,應循附屬單位預算方式撥入基金。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支出。 二、延攬及培訓傑出人才所需支出。 三、智慧財產及技術移轉所需支出。 四、受贈收入指定用途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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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