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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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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法 第19條
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為配合
第五條
第一項中醫藥發展計畫之執行,得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受贈收入。 二、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前項各款收入,應循附屬單位預算方式撥入基金。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支出。 二、延攬及培訓傑出人才所需支出。 三、智慧財產及技術移轉所需支出。 四、受贈收入指定用途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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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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