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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法 第5條

第 二 章 中醫藥發展計畫
為促進中醫藥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訂定中醫藥發展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中醫藥發展之目標及願景。 二、提升中醫醫療照護品質。 三、提升中藥品質及促進產業發展。 四、促進中醫藥研究發展及國際合作交流。 五、中醫藥人才培育。 六、其他促進中醫藥發展事項。 前項中醫藥發展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計畫,訂定地方中醫藥發展方案並實施之。 主管機關得要求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協助第一項計畫或前項方案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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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醫藥發展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9條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為配合第五條第一項中醫藥發展計畫之執行,得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前項…

「中醫藥發展計畫」的其他條文

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中醫藥學者專家及產業界人士代表,定期召開諮詢會議,辦理中醫藥發展政策…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給予適當之獎勵或補助:一、中醫藥研究及發展。二、中藥製劑創新及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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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