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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給予適當之獎勵或補助: 一、中醫藥研究及發展。 二、中藥製劑創新及開發。 三、中藥藥用植物種植。 前項獎勵或補助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額度、審查、核准、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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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