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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應對所主管之財團法人辨識屬於 FATF 所定財團法人之範圍,並採取合宜措施,辨識及評估其洗錢及資恐風險。 主管機關應對前條特定財團法人適用本辦法所定措施。 第一項辨識及評估風險,主管機關得以問卷、訪談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並應定期更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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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