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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第4條

前條辨識及評估風險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固有風險部分:財團法人規模、活動性質、活動範圍、資金收付管道,與捐款人、受益人及合作夥伴之背景資訊及財團法人內部成員背景資訊。 二、遵循風險部分:教育訓練執行、內控與監督機制、法律訴訟情形,及對於捐款人、受益人、合作夥伴及財團法人內部成員之盡職調查。 主管機關辨識及評估風險,應綜合日常監理結果、相關機關資訊、國際文獻或其他公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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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法所稱設立目的或執行業務易為洗錢或資恐活動利用之財團法人,指符合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第3條主管機關應對所主管之財團法人辨識屬於FATF所定財團法人之範圍,並採取合宜措施,辨識及評估其…第5條主管機關得視情形與權責機關分享辨識及評估風險結果。第6條主管機關應依特定財團法人之風險認知意識,擬定溝通計畫。第7條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視特定財團法人之組織健全度、資金運用流程與透明度、人員進用、活動計畫及核可程…第8條主管機關應對特定財團法人依風險評估結果,實施合宜之查核措施。前項查核措施,得以下列方式為之:…第9條主管機關應視風險認知與法遵程度,命特定財團法人參加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前項教育訓練…第10條主管機關應綜合特定財團法人之風險評估內容及其他必要資訊,適時公開態樣或指引報告。主管機關依前…第1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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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