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 第10條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10條

主計處、會計處、統計處視業務之繁簡,分科或分課辦事;主計室、會計室、統計室得分科或分組或分課或分股辦事。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