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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11條

各機關主計機構名稱、主辦人員職稱及內部組織,有不適用第六條第七條及前條規定者,得比照所在機關內部組織及同等級人員定之。佐理人員之職稱,比照所在機關同等級人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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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