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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 第13條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13條
第 三 章 主計人員之任用
中央主計機關常務副主計長,由主計長就現任主計官或計政學識優良,行政經驗豐富,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遴請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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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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