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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22條

會計、統計類科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分發擔任主計機構職務,由中央主計機關辦理轉分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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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