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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定一級主計機構如下: 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主計機構。 二、中央二級機關(構)或相當中央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省政府及省諮議會主計機構。 三、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主計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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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