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 第4條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稱主計人員,指辦理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之人員。 主計人員分為主辦人員及佐理人員。中央主計機關之主計官及各機關綜理歲計、會計或統計業務之人員為主辦人員,餘為佐理人員。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