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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任免、遷調,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逕行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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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規定…第3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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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