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 第3條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刪除)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各級機關(構)、公立學校主計機構員額編制之訂定、修正,除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者外,應依本條…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規定…第2條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任免、遷調,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逕行核辦。
← 第2條看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