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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 第3條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刪除)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各級機關(構)、公立學校主計機構員額編制之訂定、修正,除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者外,應依本條…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規定…
第2條
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任免、遷調,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逕行核辦。
← 第2條
看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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