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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執行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屬分支機構。執行機關辦理之相關作業,如有必要,得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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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