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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 第5條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5條
執行機關辦理交換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公告受理申請。 二、會勘。 三、審查。 四、勘選可供交換之國有土地。 五、計價。 六、造冊通知。 七、召開協調會。 八、層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 九、依核定結果辦理土地分割、所有權交換登記及相互點交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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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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